1、1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考核项目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评价方法与标准分值分值备注备注一、部门职责与目标管理(7 分)1.1“三定”方案(5 分)1.1.1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未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本项不得分。21.1.2管理职责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未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制度建设、水质管理、运营管理、改造建设等职责的,每缺 1 项扣 0.2 分,扣完为止。21.1.3管理人员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配置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人员
2、未配置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熟悉城镇污水处理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不了解当地城镇污水处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11.2 目标责任管理(2 分)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市、县(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设区市政府与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所辖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2二、部门管理(18 分)2.1 制度建设(5 分)2.1.1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查阅当地出台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方面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看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宣贯情况未出台当地城镇污水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的,本项不得分;未及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
3、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未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宣贯国家、省上相关标准规范等,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12.1.2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合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企业(单位)签订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合同有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合同或协调书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22考核项目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评价方法与标准分值分值备注备注二、部门管理(18 分)2.1 制度建设(5 分)2.1.3监管和考核制度查阅地方制定的污水处理企业监管和考核制度的文件制定对污水处理企业监管和考核制度的,得 1分,否则不得分12.1.4建立本地区污水处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4、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与所辖县(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建立有效联络手段建立联络员制度,提供联络员名单,联络畅通的,本项得满分;未建立联络员制度,本项不得分;联络不畅通,扣 0.5 分。12.2 规划建设(2 分)2.2.1城镇污水处理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查阅地方的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等成果(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和政府批复文件未编制与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的,不得分;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未得到当地政府批复的,扣 0.5 分。12.2.2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管理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新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抽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相关档案未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或未按计划实施的,不
5、得分;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建立施工档案的,每缺 1 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12.3 污水处理工作经费保障(11 分)2.3.1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查阅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提供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32.3.2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考核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得分=分值(污水处理费实际收缴数额)/(污水处理费应收数额),满分 3 分33考核项目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评价方法与标准分值分值备注备注二、部门管理(18 分)2.3 污水处理工作经费保障(11 分)2.3.3按水质水量支付运行经费制度是否建立水质水量支付运行经费制建立水质水量支付运行经费制
6、度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22.3.4污水运行经费拨付情况检查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的拨付情况污水处理运行费用不能足额拨付到位,扣3分。3三、部门监督管理(11 分)3.1 信息公开(2 分)公布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考核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23.2 信息报送(6 分)3.2.1 水质和水量监管查阅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测报告等材料;查阅污水处理信息上报情况,核对数据真实性没有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测报告汇总的,扣 1 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月报信息数据不符的(查看月报数据),每出现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33.2.2 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报送查阅“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情况。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建、运营项目,以及城镇污水管网在建项目应进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应进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而未进入、且不按通报要求整改的,每个项目扣 1 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住建部通报的,通报一项扣 0.5分,扣完为止。33.3 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