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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与核查督办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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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林田 文档编号:348906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02.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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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遂昌县遂昌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与核查自查自改自报与核查督办管理办法督办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全过程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2、和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核查督办,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所界定的情形。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管控)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2程,组织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排查治理本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至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生产经营

3、单位端如实录报相关信息。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版。第七条第七条 行业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核查督办制度和分工责任体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核查督办,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隐患隐患排查排查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或者标准强制性条文及事故隐患辨识标准,制定或者选用符合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主动开展下列方式的自查,全面辨识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各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3(一)作业人员在每次作业前,对本岗位进行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自查事故隐患;(二)车间(或矿洞、经营部、仓库等)每天安排相关人员对作业区域事故隐患进行巡查;(三)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生产

5、经营单位的首次自查和年终自查必须全覆盖排查;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自查必须每次全覆盖排查;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中的资质证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每季度应排查一次,其他隐患每半年应排查一次。年中各阶段自查可以结合既往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排查。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分级标准,逐项分析评估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确定不同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依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尚未出台标准的,暂按“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需要

6、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4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原则判定。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危险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严禁继续冒险生产经营和使用,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第三章第三章 隐患录报隐患录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和通报机制,对每次自查发现的所有事故隐患及时分级登记在案,报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下列频次规定,从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端录报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一)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有仓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生产经营单位,每月 25 日前至少录报一次;(二)无仓储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每季末月 25 日前至少录报一次;5(三)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现自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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