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与核查督办管理办法讲解了遂昌县为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此管理办法规定,在县内登记注册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须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相关部门需进行核查和督办。办法明确了“事故隐患”的概念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详细介绍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闭环管理流程。同时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排查治理体系,并保障资金供给用于隐患治理,确保隐患排查过程能够依法有序地落实并上报信息。此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应的监管责任机制对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实施监督。在第二章,具体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日
2、常运营中对作业前岗位安全确认及定期组织巡查等工作内容,并指出不同类别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周期性原则开展全面覆盖或者专项排查任务,建立分级管控机制以区别对待不同程度的隐患情况,特别针对重大隐患制定停产撤人的紧急措施。第三章着重讲述了事故隐患录入系统的过程以及报送频率的具体安排。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与核查督办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位于遂昌县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等经营主体。尤其是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生产、存储或烟花爆竹批零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类型的生产企业和商家;还包括常规制造加工业和各类有规模限制内的工贸公司。这份办法不仅适用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理解自身在安全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义务,还适合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认识如何具体实施隐患排查、报告及治理工作的步骤和细则;更有利于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准确掌握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隐患现状以便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