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编制权力清单工作手册编制权力清单工作手册为加强对部门权力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手册。一、总体要求编制权力清单,主要是对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清理,将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受社会监督,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编制权力清单的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政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2、决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二是简政放权原则二是简政放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9-三是公开透明原则三是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权力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未向社会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三、行政职权的分类和梳理口径梳理行政职权,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等 9+X 进行分类。行政职权的名称一般由职权指向的行为对象和职权种类两部分组成,省、市、县三级应保持一致。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 4 个要素:一是事前同意;二是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三是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四是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名称表述名称表述:
4、法规文件(如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规定表述的,直接使用法规文件中的名称;法规文-10-件中没有确定表述的,一般采用“(事项名称)的许可(核准、审查、审批、登记、认定等)”的表述。梳理口径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各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放权情况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要及时了解掌握行政许可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例如例如:“煤矿企业开办许可”、“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核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建设用地审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二)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5、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名称表述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处罚”的表述。梳理口径梳理口径: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11-确需分开的,可以分为多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
6、或者同一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过程性措施也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内容不得作为依据。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列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例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12-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