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 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413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我公司(厂)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专项资金的来源:由财务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并设置专户储存。第三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更新与安全技术改造。应急安全事故
2、处理。安全隐患整改。安全评估与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及整治。安全设备设施检测。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目。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要求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安全专项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负责财务审核与结算;按湘财企2004132号文件要求负责会计处理;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报告;参加 5 万元以上的专项工程验收。安环部:负责编制安全专项费用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整治项目立项审查和资金审核;制订或参与制订安全生产整治项目整治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组织或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整治项目实施整治及项目验收;组织或参与应急安全事故处理、重大危险源治理
3、、安全设备设施检测、安全评价、安全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活动。审计监察部,负责安全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参加 5万元以上的专项工程验收。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百万吨工程管理部、机动能源部、地质部、基建工程部、总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订安全生产专项具体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运作首先由相关部门初审,再到安环部审查,再实施);制订安全生产整治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负责专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相关项目的隐蔽工程记录、质量验收、资料收集归档;参与结算管理。物资供应部负责安全征税整治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备件等物质的及时供应。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相关项目的组织施工管理;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整治项目的及时完成;第五条结算3工程验算合格后,安环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提出结算方案签字盖章后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生产副总审批后结算。大于 5 万元的项目由安环部会同相关部门同提出结算方案签字盖章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生产副总审批后结算。大于 10 万元的项目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结算。第六条安全专项费用当年未用完的滚动到下一年;当年不够的,及时申请立项,经有关部门初审,报总经理审批。第七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