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列举了 64 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
2、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7 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 3 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粉尘爆炸、液氨制冷和有限空间作业)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
3、用于对应的行业。(59项),(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 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执行。(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十)项执行。,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4、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
5、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判定情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原来11条)(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1、说明:(1)“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以下简称“熔融金属”,冶金企业下同)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
6、,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 4-1)。“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2)“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冶金企业下同)。,2.判定情形:(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图 4-2)。“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冶金企业下同)。炼钢连铸的铸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点时的外壁不视为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