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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版本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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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35823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PPTX 页数:183 大小:9.3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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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培训讲师:安全人,公众号:安全资料网,目录/Contents,01,前 言,判定标准发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颁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2023年5月15日施行。)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工贸行业包括哪些?,事故隐患

2、怎么分类?,判定标准修订背景一,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需要。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有判定标准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亟需参考煤矿等领域做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是吸取典型事故教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需要。通过分析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和工作实践,一些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和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准确性。,判定标准修订背

3、景二,三是提升判定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需要。原有判定标准部分条款存在疑义,生产经营单位和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亟需修改明确,统一适用。随着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新技术、新设备的运用,原有判定标准中部分重大隐患安全风险程度显著降低或已基本整改完毕,需要对判定标准进行更新。为了确保修订后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实用,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应急管理部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组织部分企业对拟修订的条款进行了试用和论证,并结合实践修订完善。,02,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解读】(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

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解读】(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执行。(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

5、(三)、(六)、(七)、(八)、(九)、(十)项执行。,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明确双方职责,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判定情形】(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签订免除甲方管理、事故责任的

6、协议,为重大隐患行为,(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判定情形】(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对承包商开展安全检查,对承包商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无证从事电焊作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判定情形】(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证过期,(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解读,【判定情形】(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发证单位错误,假证,(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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