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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字煤业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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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52101 上传时间:2024-09-2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4.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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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办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单位,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投标引进的从事井巷、土建、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

2、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处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公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3、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3、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二)生产技术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井巷工程生产技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重点井巷工程考核工作。3、负责制定与完成施工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规定。4、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井巷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三)基建科职责1

3、、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土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重点土建工程考核工作。3、负责制定与完成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规定。4、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土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一通三防”科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一通三防”管理的督促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五)机电设备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3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机电管理规定。(六)地质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

4、施工单位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七)监理公司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委托的工程实施监理。(八)综合办职责1、负责公司施工单位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成本工程的验收考核。3、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九)经营管理部职责1、负责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投标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十)其它有关部门按业务职责,做好业务对口保安工作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六条资质准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井巷采掘施工许可范围的安全许可4证

5、。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第七条使用准入管理。集团公司集中招标、委托招标之外建设单位自主招标的,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引入招标。第八条备案管理。中标后、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办理的备案手续,在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第九条开工安全准入管理。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生产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第十条劳动用工管理。招投标引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本行业施工经验的成建制队伍,按规定实现定编、定员管理,人员结构、数量配备齐全。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将

6、劳动用工情况(花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人员培训等信息)报建设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备案(工期在一年以上外委单位要在建设单位上级劳资部门备案)。人员增减变化要到劳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建立项目部管理机制。项目部设置经理1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副经理各1人,相互不得兼职。副经理以上人员必须有所属注册公司的委任证明,项目经理必须有建造师技术职称。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配齐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5人员。第十三条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商务技术谈判程序,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采用落后的工艺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之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需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施工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集地测等各类基础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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