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纺织厂员工考勤管理,确保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纺织厂全体员工。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考勤时间与工作制度第四条纺织厂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工作五天,共计40小时。第五条工作时间安排如下:1.上午班:8:00-12:002.下午班:13:00-17:003.周六、周日休息。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调整,需经厂部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章考勤打卡与记录第七条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打卡上下班,打卡记录作为考勤依据。第八
2、条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打卡的,须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上级批准。第九条考勤记录应由考勤管理员负责,确保记录准确无误。第四章请假与调休第十条员工请假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十一条请假类型包括:1.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2.病假:因病需要请假。3.带薪年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第十二条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第十三条员工加班需按照国家规定和厂部规定进行调休。第五章考勤奖惩第十四条对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罚。第十六条对旷工、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1.迟到或早退:每次扣除半天工资。2.旷工:每次扣除一天工资。3.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降职、辞退等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纺织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本厂其他规定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纺织厂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