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 年 3 月 9 日 16 时 57 分,*区*街道杭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重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 78238.44 元,火灾过火面积约 5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310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 年 3 月 12 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
2、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杭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50 万;成立日期:1993 年 8 月 24 日;住所:杭州*区*街道*村*(现住所
3、:*街道*路 277 号);经营范围:藤家具、钢家具、藤制品、工艺美术品批发,零售。2、公司建筑情况*公司有房屋权属证明的建筑物共 4 幢,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建筑物分别为 3 号厂房,地上二层,建筑高度 7 米,建筑面积 252 平方米;4 号厂房,地上一层,建筑高度 5 米,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5 号建筑物为办公楼,地上三层,建筑高度 9 米,建筑面积 290.42 平方米;6 号厂房,地上二层,建筑高度 7.5 米,建筑面积 595.80 平方米;6 号厂房西北侧贴邻建造局部 3 层的砖混结构厂房,增加建筑面积约为 300 平方米,3 号、4 号、6 号厂房和 5 号办公楼
4、彼此之间搭建地上二层钢结构厂房连成一片,属于同一防火分区;厂区总占地面积 3050.9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 4000 平方米,主要消防设施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系统。(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24 年 3 月 9 日 16 时 57 分,杭州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杭州市*区*街道*路 277 号的*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500 平方米,烧损钢结构棚、木工设备、餐椅成品、半成品等物品。本次火灾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出动 15 个消防站,34 辆消防车,145 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现场参与扑救。(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公司在事故中的应急处置存在
5、不足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也未能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平时未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厂区内建筑物间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导致火势蔓延扩大。二、事故直接原因*公司木材切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火星吸入木屑收集间使木屑堆垛阴燃,厂区员工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三、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擅自搭建二层钢棚用作厂房使用,其建筑消防设施未按厂房标准设置,也未办理相关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且钢棚未作防火处理,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
6、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赛强,未有效履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建议区纪委进行调查。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区*街道*路 277 号“3.9”火灾事故教训,建议迅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发展。(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街道、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