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农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镇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含)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上述情况时,启动本预案。第三条 本预案实施坚持以下原则:在镇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建立统
2、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体要求包括:1.救人高于一切;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5.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第四条 应急办公室设在镇农机监理站,由监理站负责人兼任主任。第五
3、条 应急处理指挥应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的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三章 报告制度第六条 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符合本预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向区农机监理站报告(xx1 手机:1xx)。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四章 监控预防机制第八条 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第九条 本预案是农机监理部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第十条 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