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66 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2、。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2(一)建立、健全起重
3、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六)对本单
4、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六条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二)登记备案证明;(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二章 起重机械登记备案3第七条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具
5、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第八条本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者使用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获取全国统一的登记备案编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附件 1);(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四)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于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颁发统一编号。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登记
6、备案,且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十条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管理4第十一条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第十二条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自用的起重机械的管理,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第四章 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管理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的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