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017 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属地行业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监督以及设备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备案等工作,坚决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 2017 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86 号),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 2017 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组,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二、职责分工施工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对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计划,负责对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抽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施工现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实体抽检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施工现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实体抽检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
3、。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负责对设备租赁单位进行抽查。三、检查方式和处理措施(一)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体抽检和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实体进行抽检;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设备租赁单位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二)对企业的抽查1.对设备租赁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2.对设备拆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对核查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对建筑
4、施工企业集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健全的,提出整改建议。(三)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否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检查;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备登记编号、使用登记业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登记编号、使用登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建议。四、检查设备的种类专项整治检查设备的种类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五、检查重点(一)施工现场检查重点1.在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实际纳
5、入属地施工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设备实体安全状况。2.在用门式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安装监督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3.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履带式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首次检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是否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 号)及有关要求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二)企业检查重点1.设备租赁单位:建筑起重
6、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 版)中设备租赁单位的企业综合管理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2.设备拆装单位: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安全生产条件。3.建筑施工企业集团:是否具有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合理的设备租赁单位和建筑起重机械的选用制度;是否开展定期检查;是否对下属企业进行有效管理。(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重点1.是否将建筑起重机械执法抽查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是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建筑起重机械执法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进行实体抽查,并取得检测报告;是否能够及时获取本辖区设备相关备案情况。2.是否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操作手册(2015)要求,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增加申报要件情况是否存在对实际纳入属地施工安全监督的工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情况;是否存在未留存并核验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情况。六、具体安排(一)全面自查阶段(2017 年 5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30 日)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及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