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以案释法以案释法案例案例一、一、案例基本信息案例基本信息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案例报送单位:揭阳市应急管理局供稿: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审稿:分管领导唐锡强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二、案例正文采集揭阳市揭阳市*公司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教育和培训案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20 年和 2021 年,揭阳市*有限公司*加油站制定了比较简单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在 2020 年一共组织陈*、李*、徐*、赖*、钟*、詹*、邱*等 7 名员工参加 5 次培训,分别由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和安全管理人员徐*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地点在加油站,每次培训时
2、间大约持续 2 小时,每个员工总共大约培训了 10 个小时。培训后就通过口头提问或者叫员工进行现场演示来进行考核,未有组织正式的书面考试。2020 年 5 月该站有新进 1 名新员工陈*。加油站在陈*入职后的 2020 年 8 月份才对陈*开展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当时主要以口头教育和现场实操示范开展,培训地点在加油站,培训时长大概 2 小时,对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没有达到 72 小时。该加油站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调查与处理】【调查与处理】经查,揭阳市*有限公司*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但未有进行考核,
3、教育培训时间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法律分析】【法律分析
4、】经查,该企业在 2020 年和 2021 年有制定比较简单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020 年一共组织陈*、李*、徐*、赖*、3钟*、詹*、邱*等 7 名员工参加 5 次培训,分别是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加油站事故应急相关知识”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作业规程”培训、“加油作业操作规程”培训和“交接班作业规程”培训,这 5 次培训分别由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和安全管理人员徐*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地点都是在加油站,每次培训时间大约持续 2 小时,每个员工总共大约培训了 10 个小时。培训后就通过口头提问或者叫员工进行现场演示来进行考核,未有组织正式的书面考试。2021 年该加油站仅有组织过 1
5、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时间大概有 2 小时。2020 年 5 月以来入职 1 名新员工陈*。2020 年 8 月份才对陈*开展过 1 次安全教育培训,当时主要以口头教育和现场实操示范开展,培训地点在加油站,培训时长大概 2 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
6、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经查,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但未有进行考核,教育培训时间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进员工的培训违反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重新修订并于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鉴于相关新的法规、规章已经修订并施行,因此本案中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标准无法参考,只能依据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予以处理处罚。虽然在查处过程中,揭阳市*有限公司*加油站有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主要负责人陈*能充分认识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态度诚恳,立即进行整改,准备继续开展学习培训教育,表示今后将重视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