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20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ing Large and Middle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征求意见稿)200-发布 2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ing Large and Middle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GB-200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2、部 施行日期:200 年 月 日 中国出版社 200 北 京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 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共分 24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电力系统对电厂的要求、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机组选型、主厂房区域布置、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设备及系统、信息系统、自动化系统、电气系统及设备、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消防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责管理和对规范的解
3、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具体管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 65 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参编单
4、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国华电力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略)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电力系统对发电厂的要求.6 4 厂址选择.10 5 总体规划.14 6 机组选型.26 7 主厂房区域布置.28 8 运煤系统.36 9 锅炉设备及系统.42 10 除灰渣系统.57 11 烟气脱硫系统.63 12 烟气脱硝系统.68 13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70 14 水处理系统.79 15 信息系统.86 16 仪表与控制.90 17 电气设备及系统.109 18 水工设施
5、及系统.126 19 辅助及附属设施.134 20 建筑与结构.136 2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43 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50 2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54 24 消防.156 附录 A 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的计算方法.157 附录 B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率的估算方法.159 附录 C 厂用电的负荷计算.161 本规范用词说明.164 1 1 总则 1.0.1 为了使大中型火力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超高压及以上初参数、单台机组容量在 125MW 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大中型火力发电厂。本
6、规范中的大型火力发电厂的范围:亚临界及以上初参数,并且单台机组容量300MW。本规范中的中型火力发电厂的范围:超高压及以上初参数,并且单台机组容量125MW但300MW。按上述定义的火力发电厂在后文中统一简称发电厂。1.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4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要求。1.0.5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热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1.0.6 发电厂的设计工作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规定。1.0.7 发电厂的设计应以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为依据,以审定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1.0.8 发电厂的设计应以电网长期购电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技术要求为设计依据。1.0.9 发电厂的设计应以长期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煤质资料为设计依据。1.0.10 发电厂设计中所需要的原始资料应真实可靠,并满足相应的设计需要。1.0.11 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统筹规划本期工程与远期工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