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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风险规避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25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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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58237 上传时间:2024-10-21 格式:PPTX 页数:26 大小:2.3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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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法规风险规避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黑名单,1,刑事责任 拘留 罚款 撤职 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2,刑事责任 罚款撤职 暂停安全管理职业资格 撤销安全管理职业资格,3,生产现场0安全警示标识0安全设备与危险工艺 0危险化学品管理0高危作业0劳动防护用品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0安全管理制度0安全投入 0三同时0安全距离 0工伤保险事故报告处理 0应急救援承包商管理 40安全标准化,组织机构0安全组织机构0企业负责人0安全管理人员,四、安全生产法规风险规避,0安全教育、培训0危险

2、告知0隐患排查整改,培训告知,危险物品肇事罪备注:铁路运营安全事敌罪、教有设施重大安全事敌罪本文不作说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中对于安全刑事罪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 造成后果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3、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造成后果,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造成后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造成后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

4、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9,五、个人安全法规风险规避 学法知规(熟悉法规和标准)建章立制(责任清淅分出去)隐患整改(纠正违章治隐患)如实记录(我曾履职有证据)勿违强令(做事合规不冒险)及时报告(向上报告速救援)外交朋友(律师信息加案例)知行合 一(真抓实干促落实),10,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正式实施,12,安全生产理念从生产安全到安全发展,红线意识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三个必须”、“一岗双责”进一步

5、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 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文件,安全 生产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全省各级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加强,执法力量大幅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8532人下降到2015年的 5089人,减少3443人,年平均降幅分别为7.17%和4.04%。,1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定位和执法主体 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14,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 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落实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 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 生产。,1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分别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 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分别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直接监督管理和分管业务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职责。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加4项 第 十 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 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 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 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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