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大浪街道某路出口路段“6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2023 年 6 月 2 日 5 时 50 分许,大浪街道某路出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卡车碰撞两轮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XX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 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 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深安办2017240 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应急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龙华交警大队、大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
2、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事故调查组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发路段交通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龙华区大浪街道某路出口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平直、普通路段,福龙路呈南北走向,单向三车道,车道宽 3.6
3、米,路面干燥,道路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该路段大型货车限速 60 公里/小时,道路类型为城市快速路,事发时视线良好。(二)事故车辆情况事发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以下简称“涉事货车”),牵引车车牌号为粤 BBXXX7,挂车车牌号为粤BJXXX 挂。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已购买保险,交强险保险金额219900 元,商业险保险金额 1000000 元,事发后车辆损坏程度为轻微损坏;挂车未购买保险。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无号牌,车架号为 8WXXX5,未提供保险,车辆损坏程度为轻微损坏,为死者代某元自有车辆。(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深圳某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
4、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铨;成立日期:2010 年 11 月 11 日;注册资本:200 万(元);住所:深圳市盐田区。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XXXXXX 号;许可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 2026年 9 月 26 日。2.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梦;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10 日;注册资本:300 万元;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某街道。经营范围:代驾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
5、汽车零配件批发;润滑油销售;洗车服务;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代某元,死者,男,湖北京山人,身份证号码:422432XXXXXXXXXXXX,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代驾员。司法鉴定意见代某元符合生前头面、颈部、胸腹部及盆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摔跌、刮擦、挤压等方式造成多发性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谢某鹏,男,湖南永兴人,身份证号码:431023XXXXXXXXXXXX,涉事货车驾驶员,驾驶证档案号:429004XXXXXX,准驾车型 A2。3.段某飞,男,河南郏县人,身份证号码:410425XXXXXXXXXXXX,涉事货车
6、实际所有人。4.高某铨,男,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642222XXXXXXXXXXXX,深圳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五)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深圳某物流公司共有 2 名管理人员和 3 名司机。法定代表人高某铨任总经理,高某铨妻子黄某霞任管理员,两人均持有相应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公司名下有 6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其中 3 辆为公司自有车辆,另外 3 辆为挂靠车。涉事货车为挂靠车辆,实际拥有人为段某飞。深圳某物流公司与段某飞签订挂靠合同,挂靠费用为每车每年 5000 元整,段某飞自营车辆,自负盈亏,自行招聘和管理驾车司机。深圳某物流公司编制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文件,聘请专业机构为所有名下运输车辆(包括挂靠车辆)安装卫星及视频监控设备并提供管理服务;定期对自有运输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但未落实挂靠协议要求,未对货车司机进行有效安全培训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未督促挂靠货运车辆所有人在保证驾驶员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消除司机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2.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与代某元签订实惠代驾员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为代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