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心区芙蓉南路快速路“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4 月 17 日 22 时 30 分许,天心区芙蓉南路快速路动物园附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022 年4 月 22 日,天心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邓欣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区交运局、南托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天心区芙蓉南路快速路“4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检察院、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政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
2、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4 月 17 日 22 时 30 分许,王*驾驶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快速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动物园路段时,碰撞在此同向行驶的刘*如驾驶长沙0351231 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搭乘人员徐*当场死亡,刘*如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事故车辆情
3、况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系太和县荣昌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号 12510083901579302027)止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商业险(12510083901579302025)止于 2023 年 03 月 03 日。长沙 0321631 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系刘*如,无保险。(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1.王*,男,1982 年 2 月 8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2123*1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张路口村委会王寨 41 号,准驾车型:A
4、2,驾驶证档案编号:341200037359,驾驶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徐*,女,2006 年 4 月 8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111*2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鑫天格林香山苑 2 栋 1604 室,已死亡。3.刘*,女,1965 年 2 月 17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321*4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鑫天格林香山苑 2 栋 1604 室,已康复出院。(四)事故企业情况太和县荣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丽,经营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团结东路南侧(写字楼),2010年 03 月 23 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货
5、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汽车销售,保险代理服务,车辆信息中介服务。(五)事故路段情况现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快速路动物园路段,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事发时为雨天,晚上。(六)事故救援处置及善后情况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在察觉碰撞发生后立刻停车下车查看,发现伤者后立刻拨打 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发现电动自行车乘员徐*死亡、并将伤者刘*如送医抢救。(七)肇事车辆三年内检验情况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的车辆检验情况:2020 年 1 月 7 日在福鼎市吉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2021 年 2 月 23 日在太和县中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
6、格;2022 年 2 月 22 日在湘潭锦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责任认定(一)现场鉴定情况1.痕迹情况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皖 KML02 挂)停放在最右侧车道,车头朝南,右前轮距道路边线 0.35 米,距两车最初接触位置 76.8 米,其车头右侧前端有刮损印痕;长沙 0321531 号二轮电动车倒在现场,车头朝东,前轮距道路边线 1.3 米,距两车最初接触位置,15.0 米,车辆损坏严重;伤者刘*如倒在最右侧车道,头朝西紧靠道路边线,距两车最初接触位置 13.2 米;死者徐*倒在最右侧车道,头朝西紧靠道路边线,距两车最初接触位置 8.9 米。两车最初接触位置有细小泥块掉落,距道路边线 1.8 米,距道路右侧隔音墙南端 28.5 米。地面未见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刹车印痕,长沙 0321531 号二轮电动车倒地后前轮轮轴与地面滑痕,长度 6.2 米,起点距道路边线 0.6 米;据死者倒地位置北侧 3.5 米处,地面有人体脑组织散落,集中处距道路边线 0.6 米。皖 K9H33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北侧,距右前轮 22.4 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