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 年 2 月 6 日,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 S7栋 A 单元 1903 号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0.3 平方米,造成 1 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 3000 元。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道远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肜毅、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罗飞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26”火灾事故延伸
2、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起火场所概况起火建筑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 S7 栋,钢混结构,共 24 层,总建筑面积 25537.26 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起火场所为该建筑 A 单元 1903 号房,户主为何某,男,身份证号码:430802*。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侧客卧。二、灭火救援情况2024 年 2 月 6
3、 日 17 时 32 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张家界市公安局信息反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 S7 栋 A 单元 1903 号房发生火灾致 1人死亡警情,经核查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接报和处置该警情。三、火灾损失情况该起火灾造成何某(男,41 岁,身份证号码:430802*)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 0.3 平方米,主要烧毁山城上品小区 S7 栋 A 单元 1903 号房东侧客卧床铺、床单、床褥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8000 元。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永定区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 7 时 5
4、3 分接到报警,根据被收录在期刊消防理论研究中的论文棉被阴燃火灾实验研究研究,其对无被套棉被阴燃进行实验,实验显示棉絮的空隙较大,加之环境风流的作用,散热速度较快,产生的热量不易积聚,只会出现阴燃而不会出现明火,经过 45 分钟,无被套棉絮虽被烧黑,但未出现明火。该研究实验与“26”火灾情况相近,综合火灾发展规律、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6 日 6 时35 分许。(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山城上品小区S7 栋 A 单元 1903 号房入户门位于西侧,入户后北侧依次为客厅、阳台,南侧为餐厅,餐厅东侧依次为厨房、卫生间和主卧,客厅东侧依次为客卧一和
5、客卧二。房屋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客卧二床铺南侧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房间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起火部位综合认定为山城上品小区 S7 栋 A 单元 1903 号房客卧二处。(三)起火点的认定。客卧二房间西南侧为房门,进门后东侧(靠南墙)为衣柜,东北侧为床铺,床铺靠北侧和东侧墙体摆放,床头朝东侧,紧邻床头南侧(靠东墙)摆放一个床头柜。床铺南侧床单、床褥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结合询问笔录,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客卧二内呈东西方向摆放的床铺南侧边缘距东墙 0.3 米处。(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烟头引起床褥和床单阴燃引发火灾。五、相关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一)大庸桥街道
6、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各自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大庸桥街道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制定了大庸桥办事处 2023 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成立了大庸桥街道应急消防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潜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敲门行动”、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仓储物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共排查餐饮企业 452家,重点消防安全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26 家,经营性自建房、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销号 74 家,消防安全排查整改 416 家;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 15000 多份,组织开展 3 次集中消防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消安委实体化运行未完全落实到位,未定期召开消安委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完备,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宣传工作浮于表面,实际效果有限。(二)大桥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桥派出所在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社区开展治安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023 年四季度检查社会单位 150 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