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了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中的具体要求。该标准还明确了对酵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范围。在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标准更新了引用文件的格式,删除了年代号,并增加了新的引用文件,如GB 15562.1、HJ 91.1、HJ 1084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术语和定义部分新增了“酵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部分新增了对于间接排放情形的具体规定,即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签订书面合同时,可以协商确定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监测要求部分更新了监测方法标准,并强调企业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记录并公开结果。此外,标准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要求以及标志牌的设置。最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新增了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示要求,以及对协商约定污染物项目的间接排放限值的管理要求。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时,该标准也适用于酵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中的各项规定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其在生产和污水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