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讲解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该规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定明确了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还详细列出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设立,以及营业区域的安全检查和巡查要求。此外,规定对变配电室的安全管理、电源线路的标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及应急照明灯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这些单位需要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同时,本规定也适用于相关的行业监管部门,如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