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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江南区定秋路南宁市家友电线电缆厂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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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15”江南区定秋路南宁市家友电线电缆厂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3月15日9时20分左右,江南区定秋路3号南宁市家友电线电缆厂,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黄燕龙在12楼步梯处进行顶灯安装作业时,失足从高处跌落,头部受伤,后送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局、江南公安分局、总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人员组成“315”江南区定秋路南宁市家友电线电缆厂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江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

2、料、询问有关人员以及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情况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天公司”),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2号南湖街道办事处琅东九组三产综合楼A栋六楼622号,注册资本4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绍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营业期限自2010年3月18日至2030年3月18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5001214,有效期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2月4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10000122,有效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6-2-00020-2010,有效期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3月15日上午9时,南宁市定秋路3号南宁市家友电线电缆厂沙井厂区研发中心大楼12楼楼梯间平台,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黄燕龙在进行照明电线穿线作业时,在临时脚手架上又搭设了单梯,由于架设结构不稳定,单梯连同脚手架一同倒塌,导致黄燕龙从高处坠落受伤。(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人立即拨打了110、1

4、20报警,伤者黄燕龙由120送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3月21日医治无效死亡。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沙井街道办、沙井派出所在结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城区分管领导,城区分管领导指示相关部门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操作人员黄燕龙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1.5条,在使用单梯登高作业时,采用临时脚手架垫高单梯,导致单梯架设结构不稳倒塌。(二)间接原因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5、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六)项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操作工人不了解安全标准规范,违规操作施工;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管理指导不力,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315”江南区定秋路南宁市家友电线电缆厂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一)对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黄燕龙(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男,40岁,身份证号:452501*412),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1.5条,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

6、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六)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这起事故反映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工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淡薄,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要求相关企业落实如下整改措施:(一)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和类似事故的发生。(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专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附件:“315”江南区定秋路南宁市家友电线电缆厂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315”江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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