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圩区“11.20”龙圩镇中村滩底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中村滩底安地段发生一起运泥车侧翻,造成冯*生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成立龙圩区“11.20”龙圩镇中村滩底事故调查组(龙政办发2019144号文),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现已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
2、施。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方:宋*军身份证号:4305221971*1671(二)事故时间: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三)事故地点: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中村滩底地段(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五)伤亡情况:死亡一人(六)死者情况:冯*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广西藤县塘步镇古佩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81*1317。(七)直接经济损失:约77万元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9年11月20日上午,冯*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驾驶粤EU3*9货车(注销状态)从取土点运输泥土,约9时左右经过事发地(中村滩底地段)侧翻,跟在侧翻车辆后同向行驶的皮卡车因事
3、故塞车而停止行驶,皮卡车司机周*军及车上人员宋*军立即步行到现场,发现粤EU3*9货车驾驶员冯*生被卡在驾驶室,周*军拨打电话120、110求救,宋*军调来工地的吊车把事故车吊起放正,由于驾驶员冯*生被卡在驾驶室无法出来,再电话求救119,在119人员的努力下,约20分钟把冯华生救出来,经120救护医生诊断,确认受伤司机冯*生已经死亡,但宋*军抱着还能抢救的希望,用皮卡车把驾驶员冯*生送到苍梧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急救室医生再抢救半小时,宣布司机冯*生死亡。事故发生后,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9年11月21日09时01分接警后到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经勘验现场,搜集证据,对照相关法律
4、法规,认为该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嫌构成生产安全事故,于2019年12月30日移交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接案后向龙圩区人民政府汇报。区政府高度重视,于2019年12月31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坚决防范此类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情况:该事故发生后,填土方包工头宋*军积极配合,事发当天晚上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协商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一次性支给遇难者家属,家属情绪稳定。三、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查阅了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移交过来的资料、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梧州市龙圩
5、区龙圩镇中村滩底地段,驾驶员冯*生驾驶自有的粤EU3*9货车(注销状态)运输泥土,约9时左右经过事发地,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事故,导致驾驶仓变形而压迫冯*生身体,致严重腹腔脏器破裂损伤,腹腔内大量失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大出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二)间接原因1、填土方包工头宋*军未对从事土方运输的车辆的资质严格审核,允许冯华生驾驶注销状态的粤EU3*9货车从事施工作业。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严重不足(事故现场周边没有安全警示标志)。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事故性质: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一)粤EU3*
6、9货车驾驶员冯*生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驾驶注销状态车辆进行施工作业,致使车辆安全运行得不到保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冯*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宋*军作为填土方的个人经营投资人未投入足够资金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事土方运输的车辆的资质严格审核,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六、对事故方处理建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宋*军作为填土方的个人经营投资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经营投资人宋*军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七、防范措施龙圩区龙圩镇中村滩底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各镇、各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引以为戒,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部门特别是建筑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