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1年12月16日7时22分许,在隆安县国道324线1760KM+85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1万元。事故发生后,隆安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于2022年5月10日事故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隆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
2、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3年4月10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隆安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梁*星同志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隆政函202262号)要求,深入事故企业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二、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梁*伟,桂A*2重
3、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梁*伟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实施超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梁*伟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该交通行为在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梁桂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由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三、事故有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过检查和调阅资料台账,可以看出隆安县国道324“12.16”事故后,已根据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隆安县国道324“12.16”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隆政函202262号)的要求,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加强了内部的管理,积极落实了
4、事故整改措施。(一)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主要负责人已根据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加强了驾驶员考核监管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对驾驶员违法违规频次进行统计和考核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加强了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三是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公司车辆超限超载、违规超车等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二)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用宣传安全行车知识教育,严查无证、无牌、酒后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严重违法行为来防范
5、类似事故的再发生。不定期的进行联合检查,对县城各大路口安排的警力要做到见人、见实效,对交通秩序进行疏导管理的同时,打击驾驶员、车辆等的违法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排查,联合相关部门治理危险路段,使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四、评估组评估意见从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事故有关单位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能够按照批复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基本落实了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