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民宿集聚区建设要求与评定规范讲解了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基本要求、评定条件以及等级评定的具体内容。该标准明确了集聚区的定义,即位于乡村内,有一定数量且相对集中的乡宿,利用乡村景观、休闲农业、乡土文化、山水生态等资源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的地域空间。文件规定了集聚区应纳入乡村建设规划或发展规划,并具备明确的四至范围。同时,对集聚区及其周边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一级标准,地表水质量达GB 3838 III类标准,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 1类标准,饮用水符合GB 5749的标准。基础设施方面,集聚区需要完善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卫、电力、通讯(网络)、交通、
2、公共厕所等设施,确保经营性建筑无安全隐患,内部交通便捷,道路安全且路况良好,建有停车场或一定数量的停车位。此外,集聚区内应至少有10家乡宿,床位总数至少达到100个,乡宿需符合DB36/T 1873-2023第4章的规定。运营管理上,应有村委会(村集体组织)、行业协会、合作社、第三方运营组织等相关主体参与,经营场所证照与资质齐全,近三年未发生侵犯客人隐私、侵害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违规事件,无食品、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及环保事故。最后,文件强调集聚区应带动盘活当地闲置农房、宅基地、村集体房产等资源,促进当地农民就业、创业,推动当地农副产品、特色商品销售及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民宿集聚区建设要求与评定规范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建设和评定工作。该标准主要面向从事乡村民宿集聚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政府部门、村委会(村集体组织)、行业协会、合作社、第三方运营组织等。通过该标准的实施,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建设,提高集聚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游客的安全和舒适度,同时也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标准特别适用于那些希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生态环境优美、服务设施完善、管理科学有序的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