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讲解了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应急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机制。该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描述了应急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同样需要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强调了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了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对于预案修订的情形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如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等情况。另外,条例还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频率和报送备案的要求,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演练情况的抽查和整改要求。最后,条例阐述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适用于各类涉及生产安全的企业和单位,尤其是那些存在较高风险的行业领域。这些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该条例为上述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帮助它们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条例不仅适用于企业内部管理,也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以确保全社会范围内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