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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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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2 月 17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2、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 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 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

3、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 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 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害

4、,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 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 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燃 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 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至少每

6、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 位, 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 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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