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讲解了核设施退役后土壤中的残留放射性控制标准,以及对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残留放射性筛选水平的要求。文档描述了核设施在关闭或改造后的土壤环境治理方法及准则。文中定义并解释了包括残留放射性水平、场地开放和筛选水平等关键术语。此外,文件还详细说明了基本原则,如何依据退役后场地的主要用途确定开放使用标准。通过附录A与附录B展示了针对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下残留主要放射性核素的筛选水平的具体参数,提供了一套系统的方法以确保在不同情景、照射路径中实现辐射保护。新修订的标准强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辐射防护基本安全要求明确剂量准则,调整和扩大适用的场
2、景与污染物种类。删除不必要的行政管理内容后的新结构更聚焦于技术规范层面。文档中提供的筛选方法旨在确保退役场址再利用时对居民的长期安全性,并且支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适用于中国范围内所有的民用核设施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在其进入退役期后作为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场址处理的指导依据。此标准不仅服务于政府管理部门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政策、监督工作执行情况;也是科研和技术服务单位在参与核电站、反应堆研究装置和其他含有放射源单位完成退役阶段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所有涉及到该领域的工程师、科学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而言,这是评估、规划及治理因核技术利用导致污染土地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时,任何计划将曾经为核相关用地转型开发其他用途项目的企业也能从中得到具体的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