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能网联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DB4403T363.1-2023讲解了适用于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及以上功能的M类和N类车辆远程服务和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及通用技术要求。该文件明确了系统由车载终端、企业平台以及监管平台三个核心组成部分构成,并描述了两种架构形式:转发模式与直连模式。在转发模式下,车载终端先将采集到的车辆数据上传至企业平台,再由其按标准协议转发至监管平台;而在直连模式中,车载终端直接与监管平台进行数据通讯。文件引用了相关的标准内容,特别是关于通信协议的部分需遵循 DB4403/T 363.32023。同时对车载终端提出明确的技术指标,包括应符合DB4403/T 3
2、63.22023规范,并确保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参数范围符合标准要求。文档特别提出了对整车制造企业的约束与指引:必须建设符合要求的企业平台或通过技术第三方完成相关任务;监管平台则须保证稳定接收并处理车载终端或者企业平台上报的数据,从而实现有效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监管目标。 智能网联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中的整车制造企业(OEMs)、车载信息设备生产企业、汽车软件解决方案提供方、公共监管部门及交通管理领域相关部门。同时适用于从事车联网(V2X)应用开发的服务运营商和相关技术企业,特别是在深圳地区生产或运营涉及M类、N类车辆的企业机构。该标准可用于指导建立统一化的车辆远程服务及管理体系框架,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并保障政府及相关单位在车辆安全管理方面的有效监管和数据采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