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讲解了广东省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强水污染防治而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文件以贯彻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广东省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明确规定处理规模在500 m3/d及以上时应参照GB 18918执行。该标准明确了各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不同水体环境功能对应的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划分依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七项控制指标,同时也设定了特殊排放限值用于重点区域管理。标准强调了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与生态措施结合的基本原则,倡导尾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的妥善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建设、运营以及监督部门对处理能力低于500 m/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管理者,涵盖环保技术服务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从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标准不仅可用于指导现有及新建处理设施的排污合规设计、运维评估和监管执法,还适用于开展农村改厕工作、推进农村污水收集系统优化配置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涉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活动的相关从业者,对促进绿色生态农业与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规范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