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455-2025讲解了天津市油品运输环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系统性管控规范,该标准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根本,致力于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持续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1月13日发布,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详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的控制要求、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范围覆盖天津市注册的现有油罐车、所有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2021年4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150总吨及以上油船,以及新投入
2、使用的油罐车和150总吨及以上油船的登记与使用后管理,但原油、汽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外的油品执行GB 20951国家标准。标准明确定义了油品、含醇汽油、油罐车、油船、油仓、挥发性有机物、油气、非甲烷总烃、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油气回收耦合阀、泄漏检测值、油气回收系统等关键术语,确保技术表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控制要求部分针对油罐车和油船分别制定,油罐车需配备公称直径100mm的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密封点集中放置在管路箱内,铁路罐车需符合GB/T 5600技术规定;油船需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每个油仓独立透气管线并安装压力/真空阀,采用封闭式液位监测系
3、统。排放限值部分针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依据单仓容积设定压力变动限值,如V3800L时为0.25kPa,9500V5500时为0.20kPa。污染物监测要求依据HJ 733、HJ 819等标准规范泄漏检测技术导则和自行监测流程,实施与监督章节明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管职责及排污单位的监测义务。附录A提供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方法规范性要求,附录B为油气回收检测记录表资料性参考,参考文献包括相关国家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455-2025适用于天津市内从事油品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油船等运输工具的所有者、运营方及管理单位,涉及石油开采、炼化、储运、港口、航运等行业领域。该标准为运输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设备维护技术人员、环境监测机构专业人员提供合规操作指南,指导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减少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同时,政府环保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依据此标准实施日常检查和执法,确保油品运输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助力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