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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程DB35T2280-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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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412809 上传时间:2025-12-12 格式:PDF 页数:25 大小:963.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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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程讲解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涵盖了纠纷类型、调解范围、组织职责、人员资质及调解流程等核心内容。该规程界定了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权、合同、权属、奖励报酬及其他民事争议,并明确了调解适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调解组织作为依法设立的群众性机构,承担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业务培训与制度优化等职能,需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标准化设施,并按要求公示工作信息、上报登记情况。规程对调解员提出了明确任职条件,包括品行、学历、法律素养及专业经验,特别强调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三年以上实务经历,同时允许特殊人才适当放宽标准。调解组织

2、应配备至少三名专职调解员,优先从法律、技术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士中选聘,并实行聘任制与年度考核机制,确保队伍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对于存在违规、失职或连续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调解员,应予以解聘。调解程序则覆盖受理、回避、调解实施、协议达成与司法确认等环节,强调自愿、合法、保密和平等协商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规程还提出建立评价与改进机制,推动调解工作持续优化。附录提供了调解文书示例,增强实务操作指导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程适用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纠纷调解的相关机构与人员。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内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以及参与调解活动的专职与兼职调解员。同时,律师、仲裁员、专家学者、知识产权代理人、企业法务人员、科研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参与或参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时也可依据本规程执行。此外,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科研院所、高校及创新型企业等在处理内部或外部知识产权争议时,可参照本规程进行协商解决。该规程对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尤其适用于需要通过非诉讼方式高效、低成本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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