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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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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414150 上传时间:2026-01-03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1.2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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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讲解了江西省针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综合性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和监督管理措施。该标准描述了其适用范围,涵盖现有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文件强调,在国家和地方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无行业标准或VOCs标准覆盖的污染源必须执行本标准;对于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在相关标准中规定的部分,也必须遵循本标准的要求。文件列出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涉及多个国家和行业的监测方法标准,如GB/T 16157、GB 37822、HJ 38等,提供了VOC

2、s定义、排放限值和控制术语,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讲述了VOCs的具体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有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制(如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和TVOC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并详细说明了当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达到3 kg/h时,去除效率不低于80%,同时提供了计算方法的公式。标准还涉及无组织排放控制,并计划从2027年1月1日起对现有企业生效,新建企业则自2026年7月1日标准实施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特别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设施和作业场所。这包括化工、制造业、石油化工、印刷、涂料生产、医药等行业,以及其他可能产生VOCs排放的工业活动。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对象包括企业管理者、环保工程师、监管机构人员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旨在通过设定统一的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提升空气质量管理水平,减少VOCs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确保企业合规运营,支持江西省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适用于所有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确保从设计到运营全过程的环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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