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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T5328-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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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415058 上传时间:2026-01-1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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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T5328-2025讲解了安徽省针对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过程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所设定的严格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该标准明确了初期雨水是指在降雨初期形成的、携带地表累积污染物的径流,具有较高的污染负荷,需通过专门处理设施进行净化。标准规定了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时必须达到的具体污染物排放限值,涵盖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浊度、pH值以及粪大肠菌群等八项关键指标,并以表格形式列出具体数值,如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30 mg/L,氨氮不高于1.0 mg/L,体现了对水环境保护的高标准控制。当处理后的初期雨水用于回用时,则

2、要求其水质符合现行再生水或雨水利用相关国家标准。文档还系统规定了监测技术要求,包括排放口应设置取样点并设立环保标志,采样与监测频次依据HJ 91.1执行,达标判定以日均值为准。样品采集、保存及测定方法引用多项国家行业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与可比性,尤其在多项指标上提供了多种可行检测方法并建议保持一致性,异常情况下允许交叉验证。整个文件构建了一个覆盖范围清晰、技术路径明确、监测手段规范的管理体系。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T5328-2025适用于从事城镇排水系统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的相关单位,特别是承担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任务的市政水务企业、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设计院所以及环境工程咨询与检测机构。该标准也广泛适用于开展雨水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设计与运行单位,包括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LID)工程实施主体等。此外,在安徽省辖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初期雨水调蓄与处理设施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因此亦适用于环保设备制造商、污水处理技术服务商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在开展城市非点源污染控制、面源污染治理技术研发时,也可将此标准作为重要的技术参考依据。总体而言,该文件为提升城镇雨水管理水平、防控受纳水体污染风险提供了法定技术支撑,是实现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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