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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旧条款变化点对应清单(标注原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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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415230 上传时间:2026-01-1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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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旧条款变化点对应清单讲解了2015年修正版与2026年2月1日生效的新版在多个关键维度上的系统性调整。该文件全面梳理了发布主体、处罚种类、简易程序、听证制度、罚款标准、办案期限、新增执法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及法律术语解释等方面的变化。执法主体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变更为应急管理部,体现了机构改革后监管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新办法显著丰富了行政处罚手段,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等处罚类型,并实现“没收违法所得”全覆盖,强化对违法收益的剥夺。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个人和单位的当场罚款上限分别提升至200元和3000元,提高小额案件处理效率。听证权利门槛

2、大幅提升,个人从2000元提高到2万元,单位从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将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等纳入听证范围,增强重大处罚的程序正当性。各类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上调,单位违规作业最高罚款由3万元升至5万元,个人由1万元升至2万元,并设立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可按原罚款额2至5倍加重处罚的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新办法首次明确案件办理时限为立案后9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可延至180日,提升了执法透明度与效率。配套新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法制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制度,强化执法规范性与合法性。当事人权利保障也进一步完善,听证申请期由3日延

3、长至5个工作日,允许经济困难者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罚款。针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行为,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经批准后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的权力,最长可达180日,有效防范重大事故风险。附则中对“以上”“以下”“内”等术语明确包含本数,且所有“X日”均指工作日,排除节假日误解,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旧条款变化点对应清单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涉及生产运营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该文档尤其适用于开展内部法规培训、执法实务对照、企业合规自查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对于正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而言,理解新规中的处罚种类扩展、罚款幅度提升及程序规范要求,有助于提前识别违法违规风险点,优化管理制度。同时,该材料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准确的条文演变依据,支持行政处罚争议中的法律适用分析。由于新规强化了对企业资质、商誉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影响,相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也可将其作为政策解读和课程更新的重要参考。整体上,该清单是衔接政府监管与企业实践的关键工具,覆盖从执法到守法的全链条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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