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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456-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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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415760 上传时间:2026-01-18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56.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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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456-2025讲解了天津市针对储油库在油品储存、收发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所制定的全面管控体系。该标准明确了适用于原油、汽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和石脑油等油品的储油库,规定了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理要求。标准对储油库的油气排放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措施,包括推广底部发油方式、使用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油气处理装置(如吸附、吸收、冷凝或膜法组合工艺),并对内浮顶罐的罐顶通气孔数量和位置作出限制,以减少无组织排放。在排放限值方面,文件设定了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NMHC)的浓度限值,同时对油气收集系统的密封点泄漏浓度提出检测与

2、控制要求。监测技术规范引用了HJ 38、HJ 732、HJ 733等多项国家环保标准,明确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方法、频次及自行监测责任,强调排污单位需按照HJ 819、HJ 1249开展定期监测并记录数据。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必须遵循的技术要求,明确了实施与监督职责,确保标准有效落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体现了天津市在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防控背景下对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的严格要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456-2025适用于从事原油和成品油仓储服务的独立储油库企业,涵盖通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油船或管道等方式进行油品收发作业的场所。该标准主要面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环评机构、储油库运营单位、环保工程设计与检测服务机构等相关方,适用于现有储油库的日常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管理。特别适用于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储油库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及后期运行监管中作为技术依据。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部附属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相关企业应参照其他国家标准执行。该标准对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升储油环节VOCs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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