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病原监测业务协同基本数据集讲解了面向公共卫生实验室病原监测多源协同场景所构建的标准化数据资源体系,明确了该数据集的适用范围、元数据结构、数据元分类框架及具体属性要求。该文件系统定义了标本来源信息、标本采集信息、标本检测信息等核心子集,覆盖被采集人身份识别(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标本动物或环境来源(禽畜、伴侣动物、野生动物、环境类别)等关键维度,并对每个数据元的标识符、名称、定义、数据类型、表示格式及允许值域进行了严格规范。文件特别强调数据元的公用属性(如版本V1.0、注册机构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标准委员会、标准状态、主管机构等)与专用属性(如DE编码体系、关联值域代码表)的一致性设计,
2、支撑跨机构、跨系统、跨地域的数据可理解、可交换、可追溯。所引用的GB/T 10114、GB 32100、WS/T 364.3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其与国家基础编码体系和卫生健康信息标准深度衔接。该标准不仅规定了“标本种类代码”“标本采集时间”“采样机构”“检测方法类别”“检测病原体名称”等特征数据元,还通过附录形式提供了完整的数据元索引和42页值域代码表,实质性提升了传染病病原监测数据在不同信息系统间的互操作性与业务协同效能。实验室病原监测业务协同基本数据集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验科与感染性疾病科、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的科研院所、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以及参与国家传染病监测预警、突发疫情应急响应、人兽共患病联防联控等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与运维的技术单位。该标准尤其适用于正在推进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AIS)、智慧疾控平台、区域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等建设的单位,为其提供统一的数据元命名、定义、格式与编码依据,支撑病原监测数据在采样、运输、检测、复核、上报、分析全流程中的规范化采集、结构化存储与安全可控共享。同时,该标准亦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数据质量评估、业务协同绩效考核、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及标准符合性审查提供技术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