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1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下列职权: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
2、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
3、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4安全监察程序(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4、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
5、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4)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包括下列内容: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4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