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安全和守法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自救常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二章 学生安全管理第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
2、的安全工作,以校长任组长,教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保卫科、学生科、教务科、班主任等,使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学生进出校大门必须佩戴胸卡,严禁学生涂改、相互转借胸卡或将胸卡借给校外人员。第四条 学生因事、因病、双休日离校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严禁学生不假擅自离校、超假不归。学生请假半天之内,不耽误上课时间由学生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开具临时出校门单;半天以上,三天以下,由学生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批准,开具请假回执单;三天以上,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审核,开具请假回执单,并经主管副校长批准。第五条 严禁学生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
3、,须由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在明确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内容等),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由组织者所在的班级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对于条件不具备或安全措施等未落实时,学生科不得审批。第六条 学校因故调整教学、实习或其它活动进程,学生应主动将有关事宜及时告知家长,以便家长配合管理。第七条 严禁学生藏匿、存储、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钢条、棍棒、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毒性的物品。第八条 严禁学生酗酒、抽烟、吸毒、贩毒和与吸毒、贩毒人员接触、交往。第九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和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第十条 严禁学生赌博和偷盗、敲诈勒索、强占他人财物。
4、第十一条 严禁窝藏犯罪嫌疑人(严重违纪)人员或代为其保管、转移、销毁赃物。第十二条 严禁隐匿、私拆他人信件、邮包,不得揭露他人隐私或用过激语言(行为)激怒他人。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阅读、浏览与迷信、暴力、色情有关的书籍、网站或参加从事迷信、暴力、色情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拨打“110、119、120、122”等专用电话进行骚扰、报假案。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组织、参加任何非法社团、帮会、销售组织或唆使他人违纪(法)。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在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实习岗位、走廊、楼道、楼梯打(踢)球和嬉戏打闹,追逐奔跑,做危险动作、游戏或趁他人不备搞恶作剧。学生上下楼梯应靠右缓行
5、并自觉有秩序通过。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翻越围墙、攀爬可能引发事故的物体(栏杆、防护栏、窗台、树木等)、未经允许进入建筑物天台、顶棚等区域。学生在打扫卫生、收晒衣物时不得翻越窗台或在窗外操作。第十八条 学生应加强现金、贵重物品、有效证卡的保管,不得将自设密码(记号)告之他人,离开教室、寝室应锁好抽屉、衣柜、箱包,不得在教室、寝室内存放现金,学生持有现金数量较大时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本人就餐卡。第十九条 学生应加强防火、防触电意识,严禁学生在寝室、教室私拉乱接电话、电源、电脑线,私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照明、取暧、煮饭和焚烧各类物品。拭擦开关、线路、电器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不得使用湿抹布。开关、线路、
6、电器发生故障时应请总务科维修,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在校外租房住宿。第二十一条 严禁男女学生互窜寝室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学生住宿一人一床位,不得挤睡一床。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朝窗外、楼下乱扔物品。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损毁路灯、应急灯、警示标志、消防栓等公共设施或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食用变质、过期或可能引起中毒、诱发疾病的食品。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该按学校规定地点食宿,以免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严禁学生在教室、运动场用餐或边走边吃。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包括校外实习)、操作训练、实验、上体育课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1、严禁脱岗、窜岗或未经指导老师允许擅自调换工种、岗位;2、严禁未经允许乱动设备、仪器、工具;3、凡需要通电操作的有关项目,必须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进行;4、严禁学生将实习器材带出实习车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