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适应深圳市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公安局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
2、案、深圳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等。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4旅游突发事件及其类别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危及或损害到来深或本市外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本市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在本市,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
3、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非典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游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1.5事故分级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四级: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1)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10人以
4、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关部门提示、警示、劝告不能进行、开展某项旅游项目或者前往某个旅游目的地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
5、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所称的等级划分可以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而补充。1.6工作原则1.6.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1.6.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我市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1.6.3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和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6.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接警信息,或边协调救援边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