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监护制度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主要内容 2.1危险作业的主要范围: 2.1.1高空作业; 2.1.2立体、交叉作业; 2.1.3带电作业; 2.1.4停送电作业; 2.1.5吊装作业; 2.1.6特殊情况下的危险区域内作业; 2.1.7重点要害部位的检修作业; 2.1.8火工品的加工、储存、运输、使用; 2.1.9其它危险作业。 2.2凡危险作业,除从事作业人员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2.3监护人必须由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者担任。 2.4监护人的职责: 2.4.1操作者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2.4.2作业者是否熟知操作顺序; 2.4.3作业时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会有哪些?如何防范? 2.4.4作业环境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如何预防? 2.4.5作业者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4.6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2.4.7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准脱岗,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他人代替监护; 2.4.8监护人必须精力集中,认真监护,及时提醒。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 2.5井下危险区域作业监护: 2.5.1两人同时作业时,必须结成互保对子,互相监护; 2.5.2顶板破碎地带、溜井附近作业、爆破作业、盲残炮处理等危险作业必须由专人监护。 2.6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