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副井提升系统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立井井筒中装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的工种。立井使用的提升钢丝绳、平衡、井筒尾绳、防撞绳、罐笼防坠器动绳、缓冲绳,井架、天轮、摇台、阻车器、尾绳装置等检查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井筒维修作业。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机械维修、高空作业、起重等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2、; 第4条 熟知所维修的各种井筒装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与安装、检修、质量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5条 熟知井筒作业的各种联络信号。 第6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能独立工作。 第7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8条
3、上班前不准喝酒,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9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对主要提升和运输设备的钢丝绳应由专人负责检查。 第10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达不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器)的钢丝绳为10。 第11条
4、;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50。 第12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 2、钢丝绳产生捻距内断丝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超过上述规定时。 3、钢丝绳
5、标称直径减小量超过上述规定时。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5、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 第13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14 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钢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
6、安全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第15条 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工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16条 在井口验绳时应系安全带。 第17条 井筒维修作业时不应少于2人。 第18条 多人(2人以上)从事一项井筒维修作业时,要设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统一指挥作业及检查安全状况。进行井筒维修、检修作业时,不得上、下方多组人员平行作业,只能自上而下的顺序作业;因情况特殊,需上下同时作业时(如更换罐道
7、),必须按制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第19条 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按设保护伞和栏杆。 2、进行维修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和安全帽,保险带应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不能超过2米/秒。 4、检修用的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5、作业所需用的工具、量具必须栓牢工具绳,绳的另一端应固定在可
8、靠的位置,以防工具坠落。 6、作业所需的零、配件、器材要房整齐牢靠,小型零件应装箱放在罐笼(箕斗)顶部,以防坠落。 第20 条 井筒内有人工作时,井口及井筒内各出口应设警戒,10米范围内不准有无关人员;清理干净井口附近的浮煤、杂物等,严禁往井下丢弃杂物。 第21 条 需进行点、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采用滚动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 第23 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1、钢轨罐道轧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轧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和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2、组合钢轨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