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爆破工。 第2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2、;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4、;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5、160; 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 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
6、定。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
7、;放炮制。 第13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8、 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9、60;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
10、#160;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8条 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
11、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 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