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打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打眼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安全规定 第2 条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2、60; 第3 条检修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4 条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 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0; 2、 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 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 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4、0; 6、 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 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 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 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 抵抗线小于0.
5、5m(岩石0.3m)米时。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6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 出现卡住钻杆时。 2、 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 电
6、钻外壳超温(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 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 5、 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7 条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第8 条打眼过程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
7、; 第9 条自溜运输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10 条工作面倾角超过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置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 .米;若两部电钻同时打眼,其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米。 第11 条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8、; 第12 条回柱地点以上米、以下米范围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 第13 条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 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 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3、 在距拒爆炮眼.米以外,平行
9、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处必须设置显著标志。 第14 条打放顶眼及过断层在岩石内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5 条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况。
10、; 操作准备 第16 条备齐注液枪、锨、镐、侧式供水钻杆、钻头等工具。检查煤电钻是否完好,煤电钻综保是否灵敏可靠,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鸡爪子、羊尾巴;防尘水管是否配齐。 第17 条拉钻时将电缆套在手把内,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电缆送至工作地点。 第18 条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敷设电缆,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电缆横
11、跨输送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米以上悬挂牢固。 第19 条必须事先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摘除危帮,由班(组)长指定人员补全空缺支柱,更换失效支柱,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全隐患,清除炮道内的浮煤和脏杂物。 第20 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围巾露在外面。 正常操作 第21 条打眼最少由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 第22 条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