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究事故责任的原则故责任层次的划分1、全面责任者或全面领导责任者、全面管理责任者;2、直接责任者或直接领导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3、主要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4、具体责任者或具体领导责任者、具体管理责任者;5、次要责任者或次要领导责任者、次要管理责任者;6、一定责任者或一定领导责任者、一定管理责任者。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1、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制造、安装、检修、施工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制造、安装、检修、施工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有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
2、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4、因作出的错误决定而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错误决定者负责。5、因违章指挥而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章指挥者负责。6、因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7、因安全卫生防护装置(附件)缺少或失效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8、因指派未经安全教育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的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9、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10、因随意拆除安全卫生防护装置或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11、对已发生过事故而又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类似事故
3、重复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12、对已查出的隐患(问题)有能力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13、对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指令(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限整改或违抗指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14、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提出防范措施或执行防范措施不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15、对明知不安全而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指挥者负责。16、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许可签证手续而从事煤气、氧气、乙炔气、等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气设施检修或进行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施工组
4、织者负责。17、对建筑、安装、检修工程在未制订施工安全措施之前就开工而造成事故发生的,由工程施工的组织者负责。18、对建筑、安装、检修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不力或不执行而造成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19、对职工举报的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因素,接报者或单位领导不予理睬或不予整改而造成事故的,由接报者或单位领导负责。20、对明知有危险或已发现(查出)的危险因素不予报告而引起事故发生的,由知情不报者负责。第三十六条 确定事故责任部门的原则1、因机械设备、动力设施、工业建筑等长期失修或检修后安全卫生防护装置不齐全而导致伤亡(伤害)事故的,追究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责任。2、因职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让其
5、上岗或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力而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追究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3、因劳动组织存在缺陷,劳力调配不当而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4、因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错误、工艺技术管理混乱而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工艺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5、因原、燃材料存在危害因素或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6、因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的设计错误或漏项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7、因工程项目及其工艺流程布局的设计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或存在严重缺陷而导致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
6、计部门的责任。8、因生产指挥不当或指挥失误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生产指挥者的责任。9、因设备大中修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没有做到“三同时”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伤害)事故的,追究大中修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10、因消防设施不完善或缺乏消防器材而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11、因新购置的各种设备、备件、仪表、器具(含各类特种设备和安全卫生防护装置、附件等)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备备件管理部门的责任。12、因校验后的压力仪表、器具、装置存在缺陷而引发员工伤亡事故的,追究计量管理部门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聘用临工发生事故的责任确定因一些零星工作(工程)事项,需要聘用个别或部分临时工来协助完成而发生事故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追究相关责任:1、未经劳资部门批准而擅自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决定聘用人员对事故的相关责任。2、虽经劳资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