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讲解了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严格要求和禁止行为。第一条明确指出,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组织生产。第二条强调,不得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第三条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与合理。第四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维护生产秩序和员工安全。第五条禁止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第六条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第七条禁止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专业性和安全性。第八条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保证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九条禁止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适用于中央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生产人员,旨在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这些禁令也适用于与中央企业合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确保整个生产链条的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