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为了确保经营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追溯,根据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药店经营的所有药品都属于电子监管的范围,未获得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药品不得购进; 2.药店购进的药品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药品验收操作规程验收合格入库后,由药品验收员采集信息,专门人员不晚于次日将入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同时对接市局药品追溯平台; 3.药店配送到药店的药品销售形成的数据由总部专门人员于次日汇总后以出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4.药店销售信息市局药品追溯平台可通过总部系统获得; 5.中药饮片暂不实行电子监管; 6.应制定与电子监管有关的工作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