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讲解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含义及其基本原则。该制度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需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新的明确规定,包括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制度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