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工区在重大危险源评价后制定,有发生下列事故或事件的风险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1.触电、火灾及爆炸;2.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3.施工中挖断水管、热能管道、电缆等市政、铁路设施;4.铁路营业线施工;5.坍塌、倒塌、高坠事故;6.急性作业中毒、食物中毒、泄漏污染事故;7.水上作业淹溺事故等。第二条 应急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阶段的计划,即预案的启动、应急、救援、事后监测与处置等各阶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
2、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和要求。第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工区经理组织、工区安全部门牵头,按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严重后果等分等级地制订相应的预案。为使预案更有针对性和能迅速应用,一般要制订出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一个项目的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要形成统一整体,救援力量要统筹安排。第四条 工区应急预案要根据现场实际制订
3、,使预案便于操作。工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上报工区项目部备案,工区项目部在各工区预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线突发事故(事件)点和内外部救援力量分布情况,编制综合性预案,做为工区预案的支撑和保障,两级应急救援组织应职责明确,通力协作。第五条 两级预案由工区项目部、工区分管安全副指挥或安全总监组织定期演练,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和修正,保存相关记录。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考核,要有培训记录和档案。应急救援人员要通过考核证实确能胜任所担负的应急任务后,才能上岗。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专职队平时就要组建落实并配有相应器材。 应急救援的器材工区分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进行定期检查(也可纳入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保证设备性能完好。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所规定和明确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应急预案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九条 涉及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抄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