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1.1 取消赊销条件;1.2 停止供货;1.3 取消供货资格;1.4 诉诸法律。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表现形式:2.1 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2.2 产品合格率未达标;2.3 拖欠货款;2.4 其他。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合同纠纷处理3.1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3.2 为解决合同
2、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3.3 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3.4 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3.5 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3.6 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3.7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3.8 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3.9 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3.10 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