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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区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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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型区队管理规定学习型区队管理规定(1)“学习型区队”建设活动的主要目地是通过强制性的全员学习,培养职工养成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的良好习惯,使职工把学习业务知识当成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矿掀起全员学习业务知识的新高潮打下良好的基础。“学习型区队”建设活动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单位为各生产区队和机电修配厂、机械修配厂。(2)各工区必须将当月的 “学习型区队”建设活动情况按检查要求建立档案,以备检查。(3)实行每周一、五全员培训学习制度,培训时间为班前会前一小时,讲课由技术员或技术骨干担任,学习结束后,讲课教师应布置家庭作业,并在下一个学习日之前交上,由专人负责批改,讲课内容同时也必须在班前会上提

2、问,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10 元。(4)各单位都要制定“学习型区队”考核办法,考核要与工资挂钩。未制定或制定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 10 元。(5)安监处综合科将按照要求,对“学习型区队”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包括业务学习、传达贯彻矿有关会议、规定、活动精神)、试题库、考试台帐、每日一题、备课情况、家庭作业、班前会提问记录、考核办法、培训档案等。检查共分10 项,检查人员不定期对检查单位人员进行抽查考试,当抽查考试及格率达不到 80时,视为当月业务考试不合格。(6)对当月得分后二名罚月度工资总额的 2。连续二个月被罚的单位,联责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各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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